第一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政策,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年限确定。
市四区内标准计发如下(本意见发布之日起):
(一)退役义务兵2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3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6万元;转业士官3.2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可在上述规定的相关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发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有两次以上立功的,以最高功为准)。
(三)伤、病、残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发2000元。同时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各旗县可参照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