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原始户口的手续和条件包括: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被逮捕的人犯,公民死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移,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扩展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 假报户口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 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2、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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