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条文是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包括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性质、特殊工种的界定,以及对特殊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的要求等内容。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就业实行行政许可的职业资格管理。行政许可的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所需具备的技能、知识、能力及操作规范的法定准入标准。特殊工种的范围主要以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维护与管理、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公共健康和人身健康管理服务、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救援、装备制造和大型公共设施制造、高危行业关键岗位等领域的职业为重点。具体范围和实施必须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