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调整,是删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