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人类全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的关系。我们已经明确,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人类本性的三个方面即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所决定的三大活动领域构成的,这三大活动领域之间是相互制约和渗透的,它们只能相对地独立存在而不可能绝对地独立存在,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社会生活。
社会生活是一个整体。人类的经济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共同服务于人类的生存。首先,经济生活为人类的生存提供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它是一切生活的基础,但经济生活不能孤立存在,它需要政治生活为其正常生产提供制度保障,否则。经济生活是不可能的;其次,经济生活为政治生活提供物质支持,否则,政治生活也是不可能的,而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如果没有政治生活是不可想象的;再次,精神生活的生产不仅需要经济生活为其提供物质支持,同时它也需要政治生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否则,精神生活必将支离破碎,而真正属人的生活是不可能缺少精神生活的。总之,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一个相互需要、相互依赖和相互渗透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人类社会生活的这种整体性说明,一方面,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制约并决定着精神生活,为精神生活的存在提供可能;另一方面,当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的时候,必然要求精神生活与之相适应,从而使得精神生活不可能继续保持原来的状态,必然随之发生革命性变化。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对于精神生活起着决定作用。历史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不言而喻,对于人类生存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生活。对于精神生活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而同样被经济生活决定的政治生活,更是直接地制约着精神生活。具体来说,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对精神生活的制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对于精神生活的制约作用限定了精神生活存在的可能范围和可能方式;另一方面,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决定了精神生活的生产方式。
如上所述,由于人首先是作为一个生物体存在的,而人的其他一切活动都是建立在生物体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为了保障生命存在的物质活动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对于全部人类生活就具有首要的意义。只有当人们的生存需要获得基本的满足之后,才谈得上其他较高级的活动,特别是精神生活。因此,精神生活必然是以经济生活为基础的。这不仅是说精神生活只有在经济生活保证着机体生存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而且还指,由于物质生活资料的相对匮乏一直伴随着人类历史,因而人们也必然要使得自己的精神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服务于物质生活资料的获取上。这样一来,经济生活就不仅是精神生活的前提,而且还处处制约着精神生活的可能范围与可能方式。同时,经济生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生活也制约着精神生活的生产方式。这种制约也就是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对于精神生活的中介或者规范作用,它使得精神生活的生产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精神生活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利益对立集团即阶级对立的条件下,这种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是精神生活的意识形态化。而意识形态的生产即是从特定的经济基础出发对于精神生活所进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操作。
精神生活对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意识形态的生产即从特定的经济基础出发对于精神生活所进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操作并不意味着精神生活能够完全被意识形态所规范化与制度化,因为精神生活是以语言符号作为中介对于现实世界之可能性领域的一种把握,相对于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它具有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否则,精神生活就不能存在,人也因此成为纯粹现实的存在物。精神生活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根基于可能世界对于现实世界的相对独立性。这样,精神生活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之间的关系就是交互的:一方面,无论是从存在的方式还是从自身的生产方式来说,精神生活都是以经济生活为基础,受制于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但另一方面,精神生活又具有某种独立性,并且能够反过来在为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所限定的范围内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后两者存在的形式,对后两者的发展提供理论范导与意义支撑。
精神生活对于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对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其提供价值观念上的支持、批判或范导方面。而精神生活之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乃是根源于精神生活自身独特的方式与生产方式。这种作用具体表现在:
首先,技术发明、科学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它对经济生活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为,经济生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性关系的生产力,其本质恰恰是技术。如金属冶炼技术的发明,是生产工具从石器发展到青铜、铁器工具的前提,而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又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从采集和渔猎进入农业生产方式的必要条件。所以,精神生活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政治生活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存在。社会政治统治,一般而言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仅仅凭借暴力,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社会秩序的存在必然要借助于其他力量。共同的生产活动和间接的经济交往活动自然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有重要贡献,但精神生活对此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的信念、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审美品位等等,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有着积极的功能。当然,精神生活对于社会秩序形成产生作用的方式是历史地变化着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的阶段,人口自身的生产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此时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是通过血缘关系而得以凝结的。同时由于早期的语言文字本身发展与普及的有限性,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处于不发达的水平。只有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产品的逐渐丰富,剩余产品能够养活更多的人,才能使得一部分人能够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游离出来,形成某种特殊的阶级特别是“知识分子阶层”,专门的精神生活的生产才有可能。此时精神生活的生产逐渐专门化、精致化,而语言文字与历史意识也逐渐发展起来。此时的精神生活被规范化与制度化为“意识形态”,从而使得政治生活逐渐摆脱了单纯依靠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统治方式,通过意识形态化的精神生活,不仅可以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论证,且能够起到凝聚人心,掌控舆论,进而塑造民族精神,引领着走向进步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生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精神生活对于社会政治生活来说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