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如下:
1、城市幼儿园的举办,申请人应向幼儿园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幼儿园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幼儿园园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等人员编制合乎国家标准的材料。农村幼儿园的举办,申请人应向幼儿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上述材料。
2、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查这些材料,符合基本条件的,应予以登记注册。
3、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登报本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的住所或公民个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地行政区域内。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
(三)幼儿园设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活动室和辅助用房,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四)幼儿园应配备符合保育、教育要求的木质桌椅和安全、卫生的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一定数量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和游戏、体育器械。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五)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
(六)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七)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八)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九)主办单位和承办人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