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其定义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作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的偿付条件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