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法律对见证人的要求是:1、与案件无关;2、为人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人选择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三项中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不充当见证人。"
据此,可以归纳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见证人的要求是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
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对见证人见证能力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见证活动是通过眼、耳、脑对见证对象感知观察,并结合对见证对象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而予以作证,因此,见证人的作证能力要比一般的证人的要求高。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都未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其实,见证人应当是单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以此保证见证人地位的中立性。
扩展资料:
《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
一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