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禁行区域外为可行驶范围:
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道路,包括:沿浦东南路—东昌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杨高南路—花木路—锦绣路—民生路—杨高中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潍坊路—东方路—浦电路—源深路—潍坊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上述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图上红色区域为禁行区域
扩展资料
关于停止摩托车办理登记注册(上牌)的通知
沪领(2008)002号
各国驻上海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领事馆致意,并谨就如下事宜告知如下:
为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根据中国国家环保总局规定,本市自200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对总重大于3.5吨的柴油车、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和总重小于3.5吨的汽车实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II标准”)。达不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将不能在中国注册登记(上牌)和投入使用。此项规定同样适用领馆及其人员携运进口的公私用机动车辆和拟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已登记机动车辆。
此外,基于同样原因,本市目前已不再为摩托车办理登记注册(上牌)。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三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