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对于已过去三月有余的交通事故,到了现在才想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事儿,可能是因为根本不懂这类事情的处理;或者是对认定书的作用不清楚的缘故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从上述的相关条款中我们知道,认定书是由交警制作,并要交当事人签名后,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以留着将来理赔时作为法律文书和证据来支持你们向对方索赔的法律依据。
到了今天你们手中没有认定书,还是应该坚持找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具这份认定书。或者是找到交警队存档的那一份后,复印一份也可。总之,对方如果不愿为你们提供认定书,找交警队的原办案警官还是可以拿到认定书的。不过,请你注意,一定要有耐心哈。坚持一个星期吧,天天到交警队去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