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你进行停水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自来水的供应只是与自来水公司有关,只有自来水公司在居民不交纳水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停水警告,与物业公司无关。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无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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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一种是在管理公约中明确约定了对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这种权利也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自有的权利。
另一种是供水、供电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时,对不交纳水、电费的业主可根据供水、电部门的授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这种权利实质上还是供水、供电部门的委托代理权,其民事后果由供水电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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