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3、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扩展资料:
流程:
1、本人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2、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3、县级审核。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4、市州核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准后,由市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武陵-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