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发行企业的债项评级原则上应达到A-1,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企业确定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2、主承销商企业提交发行材料准备清单;
3、主承销商组织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注册材料的编写工作;
4、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5、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包括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套注册文件;
6、交易商协会核查,企业获得注册,并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