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 几级伤残

2020-06-17 社会 115阅读

如果没做手术,就是十级伤残;如果半月板和交叉韧带做了切除或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的,属于九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十级认定标准第11条: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九级认定标准第22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人民法院网-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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