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然而,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该采取何种较为恰当的措施来预防犯罪呢?
荀子的性恶论阐述,人有着“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恶欲,人性总是倾向于趋利避害,故其主张利用后天的人为作用,例如用教育、道德和礼法(即法律)等来抑制人性的放纵。而以下大致也是不分先后次序的从这几方面展开浅显论述。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这样普遍的民众都能轻易看懂和理解;应该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让民众们从感官上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这样才不会让民众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畏惧,否则会更容易滋生犯罪。这是从立法层面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让光明伴随自由。知识传播地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一个胆大妄为的骗子往往是一个平凡的人,愚昧的人民对他顶礼膜拜,明达的智者则对他嗤之以鼻。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情感互相对照,相互改造。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蓬勃的力量将不可动摇。就如,当你看到自己交出去并丧失的那份自由将只是那种使他人受损害的有害自由时,你就会情不自禁地赞美立法者的仁慈与伟大。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而这往往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在中国,法律的执行机构的资金来源受到了行政者的束缚,这使得他们难以更为客观地办事。贝卡里亚的观点:“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相互监督的成员中,是很难徇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权力的分散易于遏制权力的滥用,否则就易于使某些司法官员有空可钻,从而导致人民习惯于畏惧司法官员,而非畏惧法律。但是执行机构的人越多,就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也就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可能间接造成程序上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者的诉讼成本。所以,这是个体制上的弊端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去改善。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奖励美德,这样才能促进道德行为的昌明。然而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过于崇尚圣人道德,类似于“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貌似只有做出了一些惊天动地的壮举才能获美德殊荣。而往往获得者不是倾尽自己的一生去完成某个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发明或创造,就是为了拯救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生灵而献出生命、英勇就义,诸如此类,才会光荣地见诸媒体报端。人已不在,但精神长存,换来了屏幕前暂时的泪水、同情、钦佩、和震撼等,但过后谁又能保证这种情绪会持久地影响着旁观者,引导他们从此就与美德结缘?伟人头顶上的耀眼光环的确是一种诱惑,但是当你发觉自己还需要为柴米油盐发愁,还在为子女成长的投资深思,还在为父母的赡养费而担忧等等生活琐碎而分身乏术时,你还会做着那个为更广泛的群体奉献一些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惊天动地的壮举的梦吗?恐怕你也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吧,当然这并非在倡导人人为己的错误思想,只是有些好事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力所能及的。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某种程度而言,普遍性的道德观念正逐渐沦丧。反观现实,不免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做善事的人往往容易被人贴上一个怀疑的标签‘这么好心帮我,是不是图谋不轨呢’,又或是被认为是傻子,傻呆呆地舍己利人”。本应属于主流思想的美德就这样子逐渐被异化为“非主流思想”,不亚于远古时代的“异端邪说”,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悲剧!
想要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这个论题太广泛了,很难较好地控制。纵观中国历来的教育史,一个人,从进入小学时就开始进行着根深蒂固的政治观念的灌输,初中、高中无一例外,更甚的是连大学都还要继续着政治条框的侵蚀。对众多学子而言,这无疑是不得不痛苦的累赘,酷似乌龟的壳,怎么也甩不掉,当真正甩掉之时亦是死亡之期。而有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却是少之又少,有种“门前冷落的凄凉”。也难怪在地大物博的中国法律文盲会过半。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最容易引发犯罪的,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某些犯罪者竟以不懂法来乞求执法者对其从宽处罚。“不知者无罪”这种侥幸心理促使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故此,结尾借用贝卡里亚的观点:教育不在于课目的繁多而无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正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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