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即代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雇佣劳工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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