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的区别。

2020-04-19 社会 149阅读
111号令中第十二条指的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而吊销驾照的情形,但是并未指定是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而123号令中第十二条专门特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其核心内容描述上的区别在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加以区分,因为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此交通违法并非与构成交通肇事罪形成必然关系。
但是,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即使是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将会被依法吊销,终身禁驾。
所以综上所述,只要驾驶人构成了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就符合了交通法上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范围,如果构成犯罪,还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了相关法规条文分析,111号令与123号令此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和处理上,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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