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有非法财物和合法财产之分。对于非法财物,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行政职权之内是有权没收的。如行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至于具体法条,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规上都有这一点。
如《治安处罚条例》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对于公民的合法财物,只有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才能以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形式,作为一种辅助刑罚,也只有法院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