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检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政.治部
第一检.察厅
第二检.察厅
第三检.察厅
第四检.察厅
第五检.察厅
第六检.察厅
第七检.察厅
第八检.察厅
第九检.察厅
第十检.察厅
法.律政.策研究室
案.件管理办公室
国际合作局
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计划财务装备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
检.察日报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察理论研究所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团体组.织
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驻院机.构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