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同约定辞职需提前三个月申请是否合法

2020-04-18 综合 66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单位不存在第三十八条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又不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该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所述,约定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2018劳动法实施细则在法律地位上远低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上述两部法律冲突的内容均无效。同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靠的是劳动者自愿而非强制,虽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劳动者不愿履行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时间的,用人单位也无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日即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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