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奴隶制社会,人命不卖。战乱时期,死了白死,诸族同,诸朝同。
人命官司判罚上,谋杀斗杀什么的不一样,烧埋银五十两起,作为主刑罚后的附加民事赔偿那是法制的进步,别扯半头驴钱了。花钱买罪是要当事人同意的,而且也不是什么罪都适用,也是法制进步好不好。
上段诸族同,存在特权阶层,但不是民族阶层,为什么蒙古族成了特权阶层呢?因为汉地没有几个蒙古族平民,不是达官显贵就是军官,说实话今天他们也是特别的。
特别的,曾有一段十年上下的极端司法时期,蒙古人打汉人不许还手,汉人不许持铁器,杀人我记不清了,好像也是可以买罪。
补充,后期吏治腐败,统治动摇,什么都有可能发生,但不具备制度层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