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交-但单位没给我上任何保险,我现在要怎样办呢?

2020-09-14 娱乐 142阅读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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