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因为自身的业务特点,可能集聚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量资金通过影子银行募集,投向房地产市场或者其他产能过剩领域,以及用于偿还大量政府到期债务。从长远看,影子银行较容易造成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融资风险、“两高一剩”行业风险以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积累,形成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隐患。
第二,影子银行业务所具有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化特征使其具有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我国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影子银行业务受到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和隐性担保等,二者业务相互交织。这种紧密联系使得影子银行的风险极易传染到传统银行业。
第三,影子银行体系通过监管套利削弱了《巴塞尔协议》等微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正如前文分析,影子银行导致监管套利这个过程是无法通过市场自发调节避免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问题。因此,影子银行在这个意义上导致了市场失灵,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众多金融机构争相进入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导致原有监管体系的失灵,系统性风险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