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包括哪些
具体事项主要包括:(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2)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3)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4)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5)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6)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8)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9)贯彻上级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10)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11)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12)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10)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1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14)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15)重要的奖惩决定,人事任免,(16)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17)应当由同级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18)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9)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20)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21)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22)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23)研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24)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25)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等。这些事项除(1)—(6)是明确规定外,其他就是政府工作有关方面的重大或者重要事项,仍然是一个模糊、难以操作或者自由裁量权极大的规定,实践中最终还是由决策者自由裁量,政府工作各方面都有重大事项,这样列举也很不全面,且用重大或者重要来定义重大决策事项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不科学,形式上也不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