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点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做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防止抵触、规避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其他各项规定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要对国家负责,对集体负责,对工程项目负责,对投资主体的利益负责,严禁通过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甚至串通一气,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挪作他用或牟取私利。
3.工程竣工结算,一般都会涉及许多具体复杂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对于具体疑难问题的处理要慎重,要有针对性,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强调特殊原因,高估冒算和增加费用,也不得无理压价,以致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4.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是直接、最主要的依据之一,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条款。同时,应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记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