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煽动其它员工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煽动其它员工,并不一定违法,可以是煽动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煽动他们做社会公益,所谓“煽动”搭扒不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并非煽动从事违法活动且达到依法制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是违法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煽动可以解除合同,无论制度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为这条规定违法且显失公平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余枝禅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竖尘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