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2、向村(居)委反映问题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向村(居)委反映问题,让村(居)委帮忙解决纠纷。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
3、镇政府调处
当村一级也无法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诉求者来镇府反映土地纠纷问题时,政府工作人员主要采用调解方式调处。
调处程序如下:
受理纠纷当事人的诉求。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镇政府(镇信访办、国土所)提出诉求,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地权纠纷的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调解。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
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4、法院调处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处是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
扩展资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