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来务工人员,只有在之前缴纳过失业保险的,才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且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发放的,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扩展资料: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