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2020-05-18 时事 1281阅读

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等规定。

依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的相关要求: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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