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途径是什么

2020-07-11 时事 528阅读
200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58号通知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
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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