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具体说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我国,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异。国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体现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是土地买卖,国家对土地使用享有最终处置权。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具体规定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而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行终止。届时,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国家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计算,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使用权之时起开始计算。
至于期满之后,是需要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的,但是,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但是具体的标准还没有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