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操作。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火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并且所有的记录都要录入日事清的计划管理系统,方便以后核查。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经营食品;
(4) 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