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调整,填报说明: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我们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1:账载是计入成本费用,并不限于利润表(这儿很多人没有关注,基本操作中是按整体发生额算的,有时也算不清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薪金,真要算得清也行,基于利润总额的调整才是根本原则)
问题2:实际发生额是应付职工薪酬下(工资薪金及别的发放的补贴等计入的也存在)借方发生额,这儿要注意:
一是,借方发生额要分析填,并不是取过来一个科目借方发生额就算(要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二是,如果未通过应付核算的发生额,也应填进来(如借费用,贷银行存款方式);应付借贷方调账的也要注意,不要算重了,要发生净额;
三是,是不是仅统计截止到12月31日,小编认为是17年度可以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止发放的计提工资(依据2015年第34号公告)。
问题3:税收金额,分析填报,注意,要考虑到次年发放的情形,所以用分析填报,口子开得更大一些也是合适的。
问题4:“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这难道不执行的不能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可规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以还是要依照18号公告来执行才是,但是如果执行并不按管理办法来的,比如表中有上市公司案例,直接全部不予认可扣除,并非认可部分(这儿可没有空间规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