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执行以来,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外出报告工作制度总体是好的。但从近期情况看,还存在外出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先外出后报告,有的外出不按规定确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有的甚至外出不请假、不报告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离开本县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招商以及休假、看病等(以下简称外出),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提前3天进行书面报告(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全县性会议活动的除外)
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市委相关要求,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三、县委常委外出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外出应向县委书面报告。
四、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外出,须经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面报告。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经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面报告。
五、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外出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外出5天以上的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面报告。
六、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外出,5天以内的向县委分管领导请假,5天以上的须经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面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5天以内的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5天以上的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面报告。
七、各部门、各单位副职外出,5天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5天以上的须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八、除参加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外,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同时全部离开本县。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九、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外出,应由排名靠前的副书记主持工作,如副书记在此期间不在本县,由排名靠前的其他乡(镇)党委委员主持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十、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十一、领导干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县的,参照外出请假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十二、领导干部因紧急特殊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先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十三、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审批表》(附作1),《请假报告审批表》需上报县四大班子办公室,由文档呈送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将意见及时反馈请假人。
十四、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外出、参加其他会议、陪同领导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因事等必须请假时,须填写《会议请假表》(附件2),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后,送会议承办部门备案。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外出不按规定报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