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本特征,是指法和上层建筑的其它现象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包括: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国家认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统治阶级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国家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柚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扩展资料: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国家强制力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与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法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有其确定的创制和表现形式。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法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
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