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员工补交社保有没有法定期限

2020-04-21 社会 86阅读

原发布者:法大大电子合同

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有时间限制吗?来源:法大大当进入单位时,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期,企业都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然而有的企业就喜欢明知故犯,在试用期内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这种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单位被要求给员工补缴社保。那么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有时间限制吗?《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缴社保?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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