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是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算,计算公式是: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的天数计算方法,汇总如下: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按程度不同可增30天或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计划内流产假,视不同情况可增15、30、42、75天
计划外流产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