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一个开始不受人重视的小角色跃升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说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2、判例传统
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美国宪法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
3、富有开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美国宪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
4、妥协的精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