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法发[1994]30号)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项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