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涉案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2020-09-10 社会 104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常州一微信赌博团伙3个月获利70万6人被判刑

近日,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组建红包赌博群的案件,言某、祁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言某是新北区罗溪镇人。今年初,言某伙同祁某,想出了利用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的“金点子”。该群名为“辉辉友谊群”,每天早晨8点到晚上8点,群里一直会有人发红包,参与者凭抢到的金额尾数确定输赢,有人发一个红包就能获得数倍的收益。

但也有人一个小时就“赔”了上千元。该赌博团伙共6人,分工明确。言某、祁某负责制订规则,总体负责群管理,其他人有的负责发放奖励,有的负责“抢红包、踩地雷”,有的负责维护群秩序。

参与者小张说,刚开始他在群里赢了几十块,后来就一直“踩雷”一直输,3天就输了1万元。事后,小张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报警,民警随即展开调查,一举端掉了该微信红包赌博团伙。

从今年1月至3月,短短3个月,言某和祁某计抽头渔利70余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常州一微信赌博团伙3个月获利70万 6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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