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一)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立法权,是一般地方的最主要的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在法的体系中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但它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地方性法规也是一般地方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的主要的法的形式。一般地方的立法主体,主要就是通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对本地重大事项的法的调整。
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归属,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79年7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俨然 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此,揭开了 中国地方立法改革、立法体制改革以至整个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改革的序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成为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和事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地方进一步增多。根据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