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这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老复员军人的表述,是正确的,这里面有两层意思:1.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必须是1954年10月31 日前,1954 年11月1 日后我国实施了义务兵兵役制,所以这是时间点是个分水岭.2.必须是后来经过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也就是有正常的复员手续.那些虽然也是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但是开小差了 当逃兵了,就没有正常的复员手续,因此不能认定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复员军人..这两个方面同时成立才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所以条例中关于复员军人的表述是严密的,正确的,
另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复员军人是在过去志愿兵役制下的复员军人,和现在义务兵\士官兵役制下的复员军人不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