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1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有疑问联系执行法院,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当事人因为涉诉,且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上了失信黑名单,这种情况下,应该积极解决涉诉案件应该履行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涉诉之后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反馈到法院,导致当事人依旧存在于失信黑名单上,这个时候应该积极找到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消除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今后的生活。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一、二条,对成为“老赖”的标准、程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必须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妨碍、抗拒或规避执行等相关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而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该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还应制作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司法解释如此详细规定,既是震慑老赖,促进执行,也是对法院公正执行的监督制约,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权利。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这一信用惩戒制度对遏制“老赖”、解决执行难、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但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也不能忽视。“老赖”的标签也势必会对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信誉产生诸多有形无形的重大、不利影响,因而在认定“老赖”上人民法院亦应慎重,如其已履行债务或案件应予终结的,应该及时取消删除其失信不良记录,否则势必会引起新的不公,也损害失信惩戒制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