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隶属福建省泉州市,实际由台湾管辖。1915年正式设县,辖区由金门岛、小金门岛(烈屿)、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北碇岛等12个岛屿组成。
1955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宣布成立金门县人民政府。但事实上金门县政府是个空架子,实际仅有效管辖中国大陆所控制的金门县大嶝区,出现了国共两个”金门县政府“对峙并存的局面。1980年1月,中国大陆将金门县划归晋江地区管辖。1986年1月后归泉州市管辖至今,并未实际控制和管辖。
扩展资料:
金门的历史沿革
1、汉族人对金门的开发,依据可考的史料始于晋代。根据清代《金门志》的记载,晋代共有苏、陈、吴、蔡、吕、颜六姓家族因躲避战祸移居金门。金门因产盐,历经五代十国闽王王审知及元明清等朝开发后,造就金门东半岛上之金沙湾周围盐埕林立。
2、明朝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明太祖朱元璋令江夏侯周德兴经略福建沿海,共设五卫十二所。金门守御千户所为十二所之一,明兵部称呼金门是“中左所”,下辖峰上、管澳、田浦、陈坑四个巡检司。因金门固守福建东南海口,取“固若金汤,雄镇海门”之意而得名金门。
3、南明时期,金门由郑成功政权实际控制。清康熙三年、南明永历十八年清军攻占金门后,曾采取迁界措施,强制居民迁至海岸线30华里外,岛上人烟无存。康熙十三年、永历二十八年至康熙十八年、永历三十三年,郑氏政权复占金门,并以此作为对中国内陆进行军事行动的前进基地。
4、民国四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正式成立金门县,设县知事,改县丞署为县公署。辖境包括大、小金门,大、小嶝岛及周边岛屿,分为六都、十保、一百六十六乡。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福建事变发生后一度由中华共和国所据,划为泉海省(后改称兴泉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占福建沿海,并攻克金门县的大嶝乡所属的大嶝岛、小嶝岛及附近岛屿,改设大嶝区,委托由南安县代管,任命陈亦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门县第一任县长。金门县其余主体部分则仍由台湾当局控制并持续至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金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