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继承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2、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一 )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 )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 一 )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 二 )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 ) 属于违章建筑的;
( 二 ) 属于临时建筑的;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