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直接负责人按照消防责任事故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过失引起火灾 焦作两名责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焦作市消防支队温县大队与辖区温泉镇派出所联合,依法对在公司内燃放鞭炮过失引起火灾的焦作市温县森怡节能有限公司工人任某和王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
焦作市温县森怡节能有限公司工人任某和王某在公司内燃放鞭炮时,过失将公司车间外堆放的废料引燃,造成车间内原料颗粒失火引起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7970元。
任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过失引起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任某和王某,依法行政拘留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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