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连续的,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陪产假在实践中出现的被“缩水”或有假难休等问题,是认识问题,更主要的是执行保障未跟上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作用的,提高了认识,执行自然就有保障;加强了执行保障,自然可以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应也不能成为不执行法规的理由,“没有收到文件”更非拒绝批假的理由。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还需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两方持续发力,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将陪产假记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监督企业落实陪产假。
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使工会与企业就陪产假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落实陪产假制度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陪产假、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陪产假落实不到位予以纠正和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晨报:落实陪产假应该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