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事故当中,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存在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拿河北省2012年度死亡赔偿金来说,城镇人口比农村人口多(18292-7102)*20=223800元,差别很大。也是我国城乡差别大的一个缩影。按照一般理论对此差别的解释在于就平均一般水平来说,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高于农村,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预期收入丧失的一种补偿。
关于残疾赔偿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劳动能力丧失说”与“收入丧失说”相对而言。依据“收入丧失说”,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也只有实际减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损失。未成年人、待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因此不能获得赔偿。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也不应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合理。因此,通常都是以“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对此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农村居民应当按城镇民居民进行赔偿,具体解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
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1、对此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进行一下界定:
按照该司法解释‘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求同时具备城镇居住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这里要明确城镇或者城市的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特定的范围:城镇最低级别是县级的单位政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点可以从百度百科当中去查找。其余的地方虽然名称冠以某某镇,一般还是农村的范围。既然是‘城镇’应我国承建制的镇,生活在县城以下的镇里面,是否按城镇居民,还要参照他的职业,一般来说,如果是镇政府公务人员且居住在镇政府所在地的,可以按城镇居民计算。但这在唐山地区一般按县城级别来主要参考指标,其他的仍需与法官好好沟通。
城镇区域也可考虑行政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范围内且统计河北省城镇人均收入时将其统计在内了。这样的建制镇也可包含进城镇范围。不但考虑政府所在机关所在地的镇,还应考虑其职业收入情况。例如镇级政府机关也按城镇对待,其工作人员也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镇里面以非农业收入为其主要来源并在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居住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2、经常居住地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涉及城镇与农村居民的计算差别主要是 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个方面。
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其中存在一个适用标准的问题,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划分问题。
4、住所地证明:常见的有居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的证明,证明其在所属领域居住的事实。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中的 ‘连续’如何理解呢?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居住人外出去他地务工,如工作场所经常发生转换,那么居住地与收入来源地连续一年很难认定了。如虽然经常居住地外出打工而是农民回家暂时种地与秋收,而且时间一般持续半个月左右,而且在建筑工地一般冬天不开工,农民回农村老家过冬,连续问题看如何理解,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虽然连续并不理解为一天也不能间断,至于何种事由、多长时间算是中断只给依具体情况定,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但住所地变迁一般可以认定不连续。农民工回家收秋,但其没有辞去工作,也没有退掉租住地,一般认定其离开是暂时的短暂的,长期工作、居住是主要的。而且司法解释说农民收入主要来源在城市而不是全部来源,那么农民回家收秋仅占其收入一小部分,不影响主要收入来源城镇的特征;回家过冬相当于劳动者放年休假,农民工地平常是不放假的,劳动者休息权是受宪法及劳动法等多方面保护的。
二、司法实践中如果从严格规范的角度来说,到底要形成一个怎样证据体系才算证明比较完整?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此证人一般可同时证明收入和居住的这两个事实。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
5、如果自己当老板经营,能提供营业执照,上面有经营范围与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年检一年以上,一般可以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三)从上述可知,光有暂住证并不能完整的证明其在登记地址连续居住的事实,要结合其他居住证据。反之如果其他证据充分,没有暂住证仍可以认定在城镇连续居住。虽暂住证,但实际情况他可能在外地居住。提供租房证明、租金交纳凭证、居委会证明等。
暂住证----转成居住证《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日前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介绍一下河北省居住证的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日起,我省(河北)将改革现有暂住证制度,在全省推广居住证。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居住证一般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以文字解释,应当是以县级市来理解,如唐山地区迁安流动至唐海县,则开居住证;如果在迁安某乡至迁安市则不用开具)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也就是说在市辖区内流动不用开居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三、正反两个案例
案例一、 关于收入、居住不连续的反驳成功案例
唐海县法院审理一个东北人王某在河北曹妃甸经济开发区打工人员,其工作地点在曹妃甸岛,户口是辽宁沈阳农村的村民。在打工的过程中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伤残鉴定于捌级伤残。其律师举出如下证据来证明其是城镇户口:交通事故发生前在沈阳江岸区居住和打工,并提供江岸区派出所的暂住证和某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与工资表。我当庭质证时提出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对伤者的调查笔录)正在曹妃甸打工,而且已经工作了近2个月,那么王某的收入来源地在唐海县,在当下居住地已经由辽宁阳转至河北唐海县。从交警调查笔录可知其来唐海县时间仅2个月时间,尚未达到连续一年。最后法院采纳我的代理观点,按农民标准计算了王某的人身损失。
案例二、东北葫芦岛农民张女士在唐山市路南区发生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调解无效诉至法院。张女士一家在唐山已经生活近11年了,11年期间其居住地点变更了一次,涉及两个居委会辖区。我提供如下证据来证明应当按城镇人口计算其伤残赔偿金:1、两个居委会居住证明,时间前后连续,衔接顺延而且时间跨越交通事故发生一年以上,以证明达到经常居住地的事实。2、现租房合同及房租支付收据,承租房产权手续。2、其在打工期间曾经办理了一个暂住证,但不是事发当年的,作为其居住城镇的佐证。3、张女士工作单位出具的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收入工作证明。这些证据提供后,各被告包括保险均未提出疑异,按城镇人口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