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批复有女儿的名字户主是父亲的名字不经女儿可以改户主名吗?

2022-08-10 社会 438阅读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人(户主,也就是父亲)所有,是可以不经过女儿的同意就处置本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
2、其子女只是因为共同在该户口本中登记,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父亲申请的时候,可以算名额(多批宅基地);
3、目前有两种解决方案:大女儿如果可以在成家后,把户口迁入男方再在男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前提: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或者与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对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做出经济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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