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另附该相片的相片回执单一张。(相片规格为48×33mm)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单位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